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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种子该咋判断


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上必须标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一般来讲无编号的即为无证生产的种子,即便有编号的还要通过查看该种子的生产许可证,检验其是否真实有效,有无冒用、套用等情形。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三类:

一是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注意:省级以下的农业部门颁发的无效);

二是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是转基因作物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

越权核发许可证视为无效。例如,标签上种子类别标注的是常规种原种(或杂交种),而种子生产许可证是某县农业局核发,则应判定是无证生产。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长时间为三年,期满后重新办理;超出有效期的均为无效证件,按无证生产处理。

种子经营许可证

无论主要农作物还是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上必须标注经营许可证编号,无编号即为无证经营种子,农业部门可以按《种子法》第六十条处罚;工商部门则可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我们可以根据编号查阅种子的经营许可证,检查经营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合法。

种子经营许可证有五类:

一是常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资金100万以上,有效经营区域为地市级辖区);

二是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资金为500万以上,有效经营区域为发证机关所在的该省省辖区内);

三是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

四是实行育、繁、推一体化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有效经营区域为**);

五是转基因作物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

越权核发许可证即为无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长为五年,届满后必须重新申请办理;使用超期的经营许可证视为无证,按无证经营处理。

品种名称和审定编号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必须通过**或省级审定。通过**审定的品种可在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区域内经营销售(不能理解为在**范围内都可以经营、销售),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在本省适宜区域内经营、销售。根据《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规定,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上必须标注品种审定编号。要注意检查品种编号是否真实,通过审定编号了解品种是国审还是省审;然后通过查阅审定公告确定该品种应销售推广的地区范围,审查其是否存在套用审定编号的非法行为。未审定或虽经审定但超出适宜区域经营的品种均为非法品种不得销售。特别强调,种子标签标注的品种名称必须与审定公告一致。一种两名、乱起名均为非法;法律法规严厉禁止胡乱*名的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查处。

产地和品种种类、质量指标存在虚假情形,可直接作为假冒伪劣种子的判断依据。《种子法》第四十六条明确了假、劣种子的概念,为界定假、劣种子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通过检查标签标注的产地和质量指标,可以此条款准确判定它是不是假、劣种子。质量指标不符合标注的指标的可以判定为劣质种子,可以通过审查标签上的生产许可证及检验报告进行认定,无前述文件的还可以通过申请鉴定来判断。

伪造品种种类的行为也属于造假行为,如将“大田用种”标为“原种”,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审查标签上的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上标有品种种类的信息)和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进行确认。

当然如果标签上还存有伪造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可以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查处;未经他人同意或通过违法**获得使用他人名义的行为也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伪造注册商标的行为时有发生,只需要审查一下商标注册证即可;违法使用商标的行为,如拆解使用、不在指定位置标注等应依照《商标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为关键点:标签作为一个重要的证据,在现场提取时一定要当事人在上面签字;当事人拒签的可以通过录像或其他有效方式取证以确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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